钮承泽性侵女助理,为什么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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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14)日钮承泽性侵案宣判法院判决构成《刑法》第221条第1项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4年。

许多朋友可能比较好奇的是,为什么豆导判4年,和解对量刑有帮助吗?法院考虑了那些点?​​《刑法》第221条第1项规定的强制性交罪:「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至于量刑怎么量、该考虑什么因素?《刑法》第57条规定:

科刑时应以行为人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为科刑轻重之标准:

一、犯罪动机目的

二、犯罪时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

五、犯罪行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

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

八、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十、犯罪后之态度。」

​​▲ 导钮承泽犯强制性交罪,法官认为他无悔悟之心,判他4年徒刑。(图/记者孙于珊摄)​​

依照台北地院新闻稿,在量刑审酌上,法院认为:​​​​1. 豆导明知与A女无私交,A女亦未回应被告之追求,二人无男女情感存在,竟曲解A女之意思利用A女不敢任意违抗主管而独留于被告住处之时,以粗暴方式对A女为强制性交行为,对A女之性自主决定权及人格尊严戕害甚钜,造成A女终身难以抹灭之心理伤害,应予严惩。​​2. 犯后还辩称二人存有男女感情,并利用导演身分,向媒体发表言论形塑其与A女间存有男女情愫,豆导虽成立和解弭补损害,却引用和解书之记载,以A女于过程中未传达拒绝之意,暗指A女主动献身等,可见豆导欠缺性别平权意识,也没有悔悟之心。​​3. 审酌豆导为艺校毕业,曾任演员,现为导演等情,暨其他犯罪情节、手段等一切情状,量处4年有期徒刑。

另外,司法院有个「量刑趋势建议系统」,大家可以上去填入因子试试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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