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舞厅大停业,为何私下营运罚5-100万?
想了半天,除了《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7条:「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外,想不到指挥中心命停业的法律依据。
查了疾病管制署的网站,也只有公告「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今(9)日表示,为维护民众健康,自即日起,酒店和舞厅全面停止营业,呼吁业者能共体时艰、配合相关防疫措施。为防止疫情扩散,指挥中心指出,请全国各县(市)政府务必配合,由经发局(或业管机关)、卫生、消防、警察局共同稽查上述行业是否有遵守规定。同时再次呼吁,现在是国内防疫关键时刻,提醒全国人民避免涉足人潮聚集、密闭空间及易造成群聚感染的营业场所,以降低遭到感染的风险险。」
限制或停止营业,在行政罚法是一种裁罚性不利处分,限制了人民的财产权,即便是为了防疫而非裁罚,仍然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如果指挥中心真的要动用到《纾困条例》第7条「指挥官的必要处置或措施」,应该要明白的说明依据。
因为,这会涉及到违反停业处分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只是单纯建议性质?还是要依照《纾困条例》第16条第3款,会有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锾?这些都看不太出来。
防疫确实紧急,但做成每一个影响人民权利义务的动作前,还是要想到或说清楚,法律上的依据在哪。
(编按:以上原文转载自「一起读判决」4月10日上午脸书贴文,后依据新闻资料,裁罚依据为《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16条,违者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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