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雨灾损 30天内可申请税捐减免

▲连日豪雨挡土墙塌,数间民宅随时撤离。(图/东森新闻)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连日豪雨造成部分地区灾害损失财政部提醒,民众如有财产损失达减免税捐标准者,请尽速在30天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所得税方面,财政部表示,受灾户应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派员勘查,经核定后,得于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如灾区内的工厂分支机构与其总公司分属不同县市者,亦可向工厂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就近申请派员勘查。

营业税方面,财政部指出,小规模营业人因灾害影响无法营业者,可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申请,准予扣除其未营业的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查定营业税

货物税部分,财政部表示,受灾的货物税厂商,其已税货物如受损或消灭而不能出售者,应检具证明文件,依货物税条例第4条及货物税稽征规则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房屋税部分,财政部说明,房屋在灾害中受创,受灾户得依房屋税条例规定,于灾害发生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减免房屋税。若房屋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税减半征收;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5成以上,必须修复才能使用者,免征房屋税。

地价税方面,财政部指出,依土地税减免规则第12条规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压环境限制及技术上无法使用的土地,地价税全免。受灾土地的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得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使用牌照税部分,财政部表示,汽车机车(151CC以上)因灾害受损需修复才能继续使用;或无法再使用,向监理单位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者,得自灾害发生日起1个月内,检具监理单位核发的证明文件,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退还自灾害日起已缴纳的使用牌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