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暴雨遭受个人财物损失 30日内可申请综合所得税减免

台北国税局特别说明,灾害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遭受不可抗力的财产上损失,如震灾、风灾、水灾、旱灾、寒害、火灾、土石流、海啸、瘟疫、虫灾、战争、核灾、气爆,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灾害或事件,且非属人力所能抗拒者为限,得列为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的列举扣除额,但受有保险理赔或救济金部分,不得作为灾害损失扣除。

有关灾害损失申请书表可至该局网站下载【路径: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服务园地/申办书表/书表及范例下载/本局书表下载/综合所得税/个人灾害损失申报(核定)表】使用,并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向所辖国税局报备。纳税义务人如对灾害损失税捐减免有不明了的地方,可就近向国税局所属各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