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民众照过来 双台灾损30日内申报可减免税费
针对九月双台对花莲地区造成的灾害,国税局花莲分局特就与纳税义务人关系较为密切之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等税目给予减免补助措施。提醒民众,如有遭受灾害损失,忙于清理家园救灾之际,务必记得先拍照保存证据,并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附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如受灾财物照片、原始取得凭证、保险公司鉴价损失资料或受损财物修复取得之统一发票或收据),向该分局申请报备灾害损失,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就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等税目之灾害损失减免规定说明如下:
一、所得税: 受灾户应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该分局派员勘查,经核定后,得于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如灾区内之工厂或分支机构与其总公司分属不同县市者,亦可向工厂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就近申请派员勘查。至综合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之认定,其申报损失总金额在15万元以下者;营利事业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之认定,其申报损失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下者、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得由该分局予以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
二、营业税: 小规模营业人因灾害影响无法营业者,可向该分局申请,准予扣除其未营业之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计征营业税。
三、货物税: 受灾之货物税厂商,其已税或免税货物消灭或受损致不能出售者,于灾害发生后,检具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向该分局报备,申请已纳税款之退还或销案。
四、烟酒税: 受灾之烟酒税厂商,其已纳烟酒税之烟酒如受灾以致该烟酒消灭者,得依烟酒税法第6条及烟酒税稽征规则第39条规定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向该分局报备,俾据以向该分局或海关办理退还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或销案。又烟酒税厂商因灾害致无法如期申报缴纳烟酒税者,应于当月申报期限截止前向该分局提出展延之申请,经该分局查明确因灾害致无法如期申报缴纳烟酒税者,得准其申报缴纳期限展延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