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扣除额认定 综所遗赠有别
财政部国税局3日表示,综所税、遗产税都有身心障碍扣除额,但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综所税是以个人、配偶与受扶养亲属等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证明,即可适用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20万元。但遗产税仅限重度以上身心障碍特定继承人列报扣除618万元身心障碍扣除额。
所得税法规定,若申报综所税的本人、配偶、受扶养亲属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精神卫生法第19条规定的专科医师诊断证明书影本,即可检附证明文件,报税时适用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但不能用重大伤病卡代替。
而遗赠税法规定,过世者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限继承人)、父母等若为继承人且符合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3条规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等要件,只要提供身障手册、医师诊断证明书影本,即可适用遗产税身心障碍扣除额。不过,若身心障碍者有继承权而选择抛弃继承,则不能列报扣除。
官员认为,综所税与遗产税对于身心障碍定义有范围与等级差异,综所税有涵盖受扶养亲属,且只要持身心障碍手册影本皆可适用;但遗产税仅限配偶、子女、父母等继承人,而且还要重度身心障碍等级以上才适用。
举例A有一个弟弟B、父亲C,其中B为中度身障者,C为重度身障者。A每年报税时申报综合所得净额50万元,若额外申报扶养B、C,可适用两人的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20万元、扣除后剩10万元计税。
但A过世时若留下3千万元财产,扣除遗产免税额1,200万元,剩下1,800万元计入遗产税,若继承人为B,则无法适用身心障碍扣除额618万元,因为遗产税仅限过世者配偶、子女、父母,所以B不符合资格,只有C可以适用遗产税身障扣除额。
官员指出,若C为中度身障者,因应遗产税「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要件,同样无法适用遗产税身心障碍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