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两年遭除户 综所税从宽认定税籍

近期全球疫情在新型变异株Omicron肆虐下,依然笼罩不确定性,不少海外工作的国人因疫情无法回国,甚至遭到除籍。

国税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7条及财政部函释规定,若个人符合三种情况任一种则为台湾税籍,且我国采从宽认定方式。首先是在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其次是在台有户籍居住1~31天,且生活及经济重心在我国境内者;第三种则是在台无户籍,惟课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只要属于我国税籍者,则采结算申报综所税方式,在台湾所得计入综合所得适用5%~40%综所税率;而台湾税籍者海外所得若超过百万元,则计入个人最低税负制,以所得税额基本条例所规定的境内外各项所得合计,减除670万元免税额后,余额适用20%税率为最低税负,若超过综所税负则补缴差额税款。

举例来说,派驻海外的台干A原本每年都回台与家人过节两次,惟2019年10月后受疫情影响而未再返台,其户籍于2021年9月遭除户,在2022年申报2021年综所税时,因2021年在台仍有户籍约九个月,只要生活及经济重心在我国境内,国税局原则上还是从宽认定为台湾税籍者。

但如果该名台干经济重心明显不在台湾,且疫情以前就多年未回国者,国税局表示,该类情况较不符合从宽认定原则,我国将采个案认定,较可能判定为非台湾税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