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租税协定相关证明 税捐机关从宽认定

现行他方缔约国居住者取得我国来源应课征所得税的所得,欲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减免者,应依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程序,检附规定文件,向税捐稽征机关提出适用申请。依据协定查准规定,有关纳税义务人是否符合他方缔约国居住者适用要件,税捐稽征机关是以申请人提供由他方缔约国核发的居住者证明认定,但各国核发文件方式、内容及期程可能有异,因此税捐稽征机关是以他方缔约国居住者提出申请时点前六个月内,由他方缔约国出具文件或依个案事实认定。

财政部举例,他方缔约国居住者未入境台湾,但2023年3月1日取得台湾企业配发的股利,为适用协定,他方缔约国居住者于2023年1月1日将他方缔约国于2022年11月1日核发载明认定其属适用协定的该国居住者身分证明文件交付该台湾企业(扣缴义务人),凭供其依协定查准规定,于规定期限内依协定优惠税率办理扣缴申报。

受理税捐稽征机关基于本案的纳税义务人未入境、他方缔约国核发证明文件所需时程及所得发生当下取具当年度为居住者证明困难,因而从宽认定上述文件符合协定查准规定。

财政部解释,税捐稽征机关在过程中如有疑虑,也将依相关规定另行搜集或透过协定资讯交换机制查证,以正确执行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