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被重复课税 勤业众信:跨国集团应善用租税协定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目前与台湾签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税协定虽已达34个,仍有不少与台湾签有租税协定国家的外国企业并未善用,或甚至不了解此项税捐减免工具。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资深会计师陈建宏以日商企业为例,说明外国企业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最常询问的税务问题,以及申请适用租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时可能面临的困难。

陈建宏指出,根据规定申请台日租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应先认定日本公司在台并无构成常设机构(例如是否派人来台超过183天),才适用营业利润免税之规定,但根据过往经验,虽于取得营业利润免税核准后可适用免扣缴之规定,惟国税局就营业利润免税申请案,审查较严格、审核时间也较冗长。

因此,在尚未取得营业利润免税核准前,台湾企业有可能需先支付该技术服务报酬予日本公司,并于支付时预扣所得税20%。若此,势将造成资金调度压力,且未来向国税局申请退还溢缴20%税款时,也因为退税金额较大,可能成为从严审查的退税案件。

建议日本公司可依据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提出申请以境内营业收入之15%作为所得额(即3%扣缴税率)。

因国税局过往审查所得税法第25条申请案件作业时间较短,台湾企业可等取得核准函后,再以3%扣缴税率支付该技术服务报酬予日本公司。之后,再向国税局提出免税申请,并于取得核准函后向国税局申请3%溢缴税款退税,以减少企业资金调度压力及降低未来退税的不确定性。

近年已有不少外国营利事业取得属于租税协定所规范台湾境内免予课税,或订有上限税率之所得,因未主动申请适用租税协定,而是由给付报酬之营利事业迳行办理就源扣缴,并将该溢缴之扣缴税额向母国申报扣抵当地所得税,惟遭外国营利事业当地税局以未主动向他方缔约国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为由否准扣抵所得税。

陈建宏再次提醒,跨国集团应检视集团内若有属于租税协定所规范台湾境内免予课税或订有上限税率之所得,均应向台湾国税局申请适用租税协定相关规定减免课税,除了可减轻营利事业负担,亦可避免面临重复课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