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所税申报 勤业众信教战财团法人洞悉免税标准

纳税眉角多,申报前需要多留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社会福利机构、慈善团体、基金会等非以营利为目的所设立之财团法人组织,其创立目的通常具有公益性,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资深会计师陈惠明15日表示,所得税法针对这类组织订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简称免税标准),给与特定的免纳所得税优惠;其中,免税标准对于年度支出比率规定,其用于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不得低于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60%,因此,财团法人在计算支出比率时,应洞悉申报书所应填报之支出及收入金额有关规定,以免不符规定丧失免税优惠。

陈惠明指出,支出比率计算是以「用于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占「创设目的有关收入加计创设目的以外之所得额及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额」之比例计算,附属作业组织之亏损及销售货物或劳务依法缴纳之所得税,可以列为支出项下,但创设目的以外之亏损不得列为支出项下计算。

陈惠明提醒,机关团体之支出如为购置建物或设备等资本支出,因金额较为庞大,于计算免税支出比率时如按年度提列折旧认定支出,则可能造成当年度申报支出金额过低,以致无法符合免税资格,因此机关团体应评估是否于购置当年度一次全额计入「支出比率」之分子,或是仍按年提列折旧分年计入「支出比率」分子计算。

陈惠明同时也提到,按财政部函令规定,前述资本支出即使选择一次计入支出比率计算,于申报计算所得额时,亦可选择是否于购置年度一次申报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项目,或是选择按年提列折旧分年于各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中减除。

因此,机关团体当年度如有购置建物或设备等较大资本支出时,应依自身情况在计算「支出比率」及「课税所得」时选择适当的方式申报,但要注意,同一笔资本支出于计算前后年度之支出比率,或课税所得额时不可以重复计算。

若机关团体于年度结算其用于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低于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60%时,若当年度结余金额超过50万元,陈惠明提到,该机关团体可评估能否就当年度结余款项编列用于次年度起算四年内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使用计划,如经主管机关查明同意,则当年度结余款仍可适用免税标准免纳所得税。

但前述结余款使用计划应于使用计划期间确实依使用计划执行,并注意最后使用年限,若未依计划及期限内使用,则须就结余款全额于发生结余年度计算补征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