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双重课税 台韩所得税协定 元旦起适用

台韩所得税协定明年元旦起适用,这是继台日所得税协定后,与东北亚国家的第2个所得税协定。图/本报资料照片

外交部、财政部29日同步宣布,《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定》(以下简称台韩所得税协定)经各自完成国内立法程序及相互通知后,12月27日起生效,明年元旦起适用,这是我国第35个生效的所得税协定,并为继台日所得税协定后,与东北亚国家的第2个所得税协定。

《台韩所得税协定》生效后,适用对象为双方税务居住者。财政部指出,受惠的台湾企业,将包含元大、日月光、富邦、友嘉、华硕、捷安特等。

外交部表示,台韩互为第5大贸易伙伴,两国晶片及资通讯产业供应链紧密,经贸关系活络,民间交流频密,协定提供合宜减免租税措施,正式生效后将有助提升双方产业合作与技术交流。

财政部说明,《台韩所得税协定》共29条,规定合宜减免税措施及税务行政合作机制,包括股利、利息与权利金适用上限扣缴税率10%、营业利润或执行业务所得符合特定条件免税及相关适用争议解决机制等。

财政部以台商取得韩国来源技术服务收入为例,协定生效前,台商在韩国未构成其国内法规定的营业场所者,按服务收入总额扣缴22%(含地方所得税);协定生效后,台商在韩国未构成本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PE)者,该技术服务收入于韩国免税。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台韩所得税协定》订有相互协议程序条文,双方居住者认为已发生或将发生适用协定的争议时,得申请双方主管机关咨商解决,例如跨国集团得依相关规定申请移转订价相对应调整,消除因一方发起移转订价查核调整产生的双重课税问题;或申请双边预先订价协议(BAPA),减少未来面临任一方进行移转订价查核风险,提升租税确定性,降低跨境贸易或投资租税障碍,有助深化双边经贸投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