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规定不同 勤业众信提醒:勿踩税务禁区

依照台湾税法,台湾企业分配盈余给台湾投资公司免税,分配给台湾税务居民(大股东)则需分离课税28%;若选择不分配盈余,仅需依财务帐上之未分配盈余,课征5%保留盈余税。

因此台湾企业的大股东若设立个人投资公司,间接持有实质营运公司,可享受公司间盈余分配免税;若将个人消费报销在个人投资公司的财务帐上并选择不分配,仅课征5%保留盈余税,可明显节税。

依大陆的税法,陆企分配盈余给大陆投资公司免税,分配给大陆税务居民(大股东)则需课税20%;若选择不分配盈余,并无保留盈余税。

但大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徐晓婷提醒,税务规画必须了解当地的规定,大股东一旦被稽查出企业帐列个人消费及财产性支出,除了须补缴20%个人税,恐有罚款及每天滞纳金0.05%的处罚。

此外,实务上也常见由台商所经营的陆企仿效台湾公司资金操作,将大陆企业资金贷与大股东并长期挂帐「股东往来贷方」。

她指出,根据财税[2003]158号,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换言之,企业长期挂帐「股东往来贷方」恐被视为盈余已分配,落于大股东应课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