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修正条文 勤业众信三大重点提醒
一是营利事业承租资产提列折旧费用规定,目前营利事业承租资产,在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及企业会计准则(EAS)的修正下,将依租赁的实质来认列及衡量,选择按租约期间或耐用期间提列折旧费用;本次增订营利事业承租资产属于按耐用年数提列折旧者,自将视为购置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模式,应按不短于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计提折旧费用;前开资产如属于租用乘人小客车,其折旧限额应比照购置乘人小客车规定办理有250万的限额,如果属于经营小客车租赁业务之营利事业,购置限额则为500万,并自112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起适用。另外,提醒若营利事业租用乘人小客车若具有分期付款买卖性质,则支付之进项税额依规定不得扣抵。
二是员工伙食费免计入薪资所得金额调增为3,000元,配合消费者物价指数物价指数调整,政府提出税制优化伙食费免税额,将一般营利事业提供给员工的伙食费免税额由每月2,400元调高到3,000元,免计入员工的薪资所得,并自112年1月1日起适用。举例来说,以往甲公司支付给员工的伙食费代金为每月3,000元优于免税额,则其中2,400元将免视为员工的薪资所得申报,超过的600元则应转列员工的薪资所得,而经过本次修法提高免税额度,则甲公司的员工自112年1月1日所领取的3,000元伙食费代金,在综合所得税中将可全额视为免税所得,而甲公司则需留意将112年前11月已按每月600元视为员工薪资所得扣缴者,于113年1月底前向稽征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时调整至正确金额。
三是前十年核定亏损金额,应考量免征纳所得税的调整项目,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规定扣除稽征机关核定之前十年内各期亏损时,应先留意应计入调整所得项目,以正确申报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