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重點一次看

情境示意图。图/Ingimage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执业会计师杨建华表示,财政部于今日发布修正「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部分条文。本次与修正草案最大不同在于财政部参考物价变动情形,修正一般营利事业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之伙食费上限金额,由原本2,400元调整为3,000元,并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其余修正重点整理如下:

一、配合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修正相关规定:

营利事业投资于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应依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规定认列投资收益;营利事业处分受控外国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其处分损益,应依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规定办理。

二、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国际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公报,修正相关规定:

配合IFRS 16修正出租资产相关会计处理依据,并修正资产售后租回之处理规定;配合IFRS 16、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第20号及第16号,及财政部2020年5月22日台财税字第10904546810号令规定,定明营利事业承租资产及持有投资性不动产计提折旧之规定。

三、配合相关法令修正、财政部发布之解释令及实务需求,修正相关规定,如:

删除分摊国外总公司或区域总部管理费用应检附文件须经我国驻外机关验证之规定;修正放宽乘坐飞机及高速铁路交通费应检附凭证之规定;增订透过教育部专户对职业或业余运动业及重点运动赛事主办单位之捐赠费用认列规定。

另外,参考物价变动情形及交通部航港局提供各航线船员伙食费列支标准,修正一般营利事业、航运业及渔捞业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之伙食费上限金额,并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修正购置、兴建房屋及土地之相关利息支出认列规定;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之1规定申请分期缴纳税款所加计之利息,得以费用列支等。

四、配合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5号判决意旨,定明本法第39条第1项有关稽征机关核定各期亏损之范围。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执业会计师杨建华。安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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