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预告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会计师重点整理一次看

经济部预告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会计师重点整理让业者更为了解修正条例的内容,图为北市产发局推出「新创拔尖补助」,以打造台北新创明日之星。(示意图北市产发局提供)

产业创新条例(产创条例)第10条之1投资抵减将于113年12月31日届期,经济部表示,为利产业因应人工智慧(AI)与全球净零排放趋势,促进投资新创事业,强化公司对外投资的同时保护关键技术,于10月4日预告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对此,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执业会计师杨建华将相关修正要点整理如下:

❶第10条之1:

除保留现行智慧机械、5G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等项目外,另因应AI应用快速发展,为鼓励企业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及配合全球减碳趋势与我国2050净零排放目标,增订「人工智慧」、「节能减碳」项目,促进产业运用租税优惠积极投资;将现行适用投资支出金额上限新台币10亿元提高至「18亿元」;施行期限延长至118年12月31日,与产创条例其他租税优惠条文一致。

❷第22条:

将现行公司从事国外投资新台币15亿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请核准,修正为公司从事国外投资系投资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或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为附附款之核准投资之事由。

❸第23条之1:

有限合伙创投事业之实收出资额门槛由现行3亿元调降为1.5亿元,其中投资新创事业金额比例提高至50%。

❹第23条之2:

除现行个人投资设立2年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规定外,增订个人投资设立2年以上未满5年之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符合要件者,亦得适用本条租税优惠,协助新创事业取得营运发展所需资金。

❺第67条之3:

增订「公司未事前申请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机关所定附款」,及「已实行投资后其投资之经营始有不予核准投资之事由,经命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之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