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修草案 经济部提出最终修正五大重点

经济部次长美花4日主持公司修正草案最后一场公听会,对5月初的修正版再做出一些改变。(图/记者李毓康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公司法虽历经多次小幅修正,仍不敷变化飞快的社会经济环境,近日公司法又将大修

经济部盘点公司法相关议题研拟公司法之修正草案,于6月20日邀集新创事业召开会议,昨进行最后一次公听会,由王次长美花主持,逾二百名各界代表出席参加,由商业司向各界说明经过各场次公听会听取各界意见后,最终部版的再修正修法草案。

再修正条文与5月初修正版做了一些改变,主要有:

一、员工奖酬工具,包括员工酬劳、库藏股、认股权凭证限制型股票等,过去公司只能以公司自己股票作为奖酬,修正为母子公司皆可双向交流适用,也为企业留才祭出强有力后盾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过去有最低3位董事人数门槛预计修正可只设1董1监,以避免新创事业或小型公司找董事之困扰。

三、对于公司无故剔除董事候选人资格股东提案权等影响公司治理之行为,除提高罚锾外,原修正草案为加强股东救济管道,分甲案法院乙案行政机关丙案不修正,征询各界意见,本次定案采修正甲案,即向法院提出救济但得以抗告

四、经济部参考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增加公司治理专(兼)职人员制度,但不强制,而公开发行公司则循序引进。

五、为因应国际防制洗钱组织新一轮评鉴,增订公司需备妥股东名簿实质受益人名单,让主管机关随时必要可直接取得。

然而前述四、五部分,与会代表有不同意见:就再修正条文之公司治理专(兼)职人员制度,多数认为公开发行公司才有需要,亦有增加成本之虞,就这些人员的定位权责,多有疑虑,与会代表多数发言表达不赞成于公司法引进之立场

增订公司需备妥股东名簿及实质受益人部分,与会代表多数意见认为,不应于公司法规范洗钱防制条文,应回归洗钱防制法规定,以免产生法律适用之困难。

我国公司法设计之初是以大型公司为规范原型,与台湾绝大部分公司均为中小企业的现状不同,同时,强行规定过多,束缚使公司不易发展创新创业。本次大修目的在创造更好且更适合我国的公司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