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修正草案出爐 會計師曝四大重點

经济部。联合报系资料照

经济部4日预告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点着重在预告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保护我国关键技术不外流、促进新创事业的投资;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林巨峰分析,此次修正草案有四大重点。

经济部预告的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有三大重点,包括第一、鼓励产业运用租税优惠积极投资以提升竞争力,新增人工智慧产品或服务、节能减碳等投资抵减项目,并提高适用投资抵减之支出金额上限为18亿元、适用期间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第二,保护我国关键技术不外流,修正国外投资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或达一定金额以上,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第三,促进新创事业的投资,调降有限合伙创投事业适用穿透课税的出资额门槛及调整应投资于新创事业公司的比例、金额及新增个人现金投资成立2年以上、未满5年之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达50万元,其投资金额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的租税优惠。

林巨峰分析,草案有四大重点,包括,产创条例第10条之1投资抵减将于113年12月31日届期,为鼓励产业持续智慧升级,配合5G应用商机与资安防护日益重要,除保留现租税优惠适用项目外,考量企业在AI应用快速发展下,并配合全球减碳趋势与我国2050净零排放目标,本次修正新增人工智慧(AI)产品服务及节能减碳2大投资抵减项目,鼓励企业积极投资提升产业竞争力。

林巨峰指出,现行规定公司从事国外投资应于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仅针对投资金额达一定门槛(15亿元)以上者,但投资额未达门槛而属特定国家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者,则不能有效管理。为避免关键技术外流,影响产业竞争力,或流入对国家构成威胁的国家或企业,影响国家安全,故修正国外投资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或达一定金额以上,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提醒草案修正通过后,对外投资应事前申请者已不限于投资金额达一定门槛,故公司在评估对外投资前应先确认是否为需事前取得核准事项,以免有裁罚或撤销投资之虞。

为鼓励更多有限合伙创投事业资金加速挹注新创事业,林巨峰说,打造国内创新创业雨林生态系,故修正调降有限合伙创投适用穿透课税租税优惠的出资额门槛,由现行3亿元调降为1.5亿元,并提高投资于新创事业金额比例须达50%。

最后,林巨峰表示,个人天使投资人投资额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的租税优惠,除维持现行适用的投资规定,也就是现金投资于成立未满2年的高风险新创事业,投资金额达100万元且持有期间达2年外,另考量不同产业新创样态有所差异,需要较长的天使期,草案新增投资对象为设立年限成立2年以上、未逾5年的新创事业,投资金额达50万元且持股期间满3年者,亦可适用,可帮助公司募集资金、累积资本,同时有利公司规划中长期资金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