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所税申报6月底截止 会计师:产创条例优惠4点有差须注意!
▲营所税申报将于6月底截止,会计师提醒企业,产创条例优惠的适用4点有差,须注意!。(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
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即将在6月底结束,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说明,最新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及第23条之3的租税优惠规定重点,并提醒两者适用4面向的主要差异,让企业降低申报错误风险。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经理张启晋分享,最新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智慧机械或5G投资抵减的常见问题再在,对购置智慧机械或5G系统投资支出金额的「认定范围」。依规定,投资支出范围仅限「取得价款、运费及保险费」,不包含为取得项目所支付其他费用,所以购入后的安装成本(如土木施作、水电瓦斯配管配线或投资兴建工厂)、为导入智慧化而进行教育训练、贷款利息费用、代理商佣金、关税等支出都不适用投资抵减。
另外,有关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 - 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的常见问题,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执业会计师杨建华指出,同一笔投资项目,并不以减除一个年度未分配盈余为限。
举例,甲公司107及108年度的未分配盈余分别为200万元及400万元,并于109年10月以前,两年度的未分配盈余进行实质投资购买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500万元,公司可选择将该笔投资金额,分别列为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杨建华提醒,企业申报时,须留意产业创新条例10条之1,与产业创新条例23条之3的适用差异:
▲会计师提醒,产业创新条例10条之1,与23条之3的有适用差异,企业申报须留意。(图/记者吴佳颖制表,点图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