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所税申报6月底截止 会计师:产创条例优惠4点有差须注意!

▲营所税申报将于6月底截止,会计师提醒企业产创条例优惠的适用4点有差,须注意!。(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吴佳颖台北报导

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即将在6月底结束,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说明,最新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及第23条之3的租税优惠规定重点,并提醒两者适用4面向的主要差异,让企业降低申报错误风险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经理张启晋分享,最新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智慧机械或5G投资抵减的常见问题再在,对购置智慧机械或5G系统投资支出金额的「认定范围」。依规定,投资支出范围仅限「取得价款运费保险费」,不包含为取得项目所支付其他费用,所以购入后的安装成本(如土木施作水电瓦斯配管配线或投资兴建工厂)、为导入智慧化而进行教育训练贷款利息费用代理商佣金关税等支出都不适用投资抵减。

另外,有关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 - 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的常见问题,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执业会计师杨建华指出,同一笔投资项目,并不以减除一个年度未分配盈余为限。

举例,甲公司107及108年度的未分配盈余分别为200万元及400万元,并于109年10月以前,两年度的未分配盈余进行实质投资购买生产机器设备一台500万元,公司可选择将该笔投资金额,分别列为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杨建华提醒,企业申报时,须留意产业创新条例10条之1,与产业创新条例23条之3的适用差异:

▲会计师提醒,产业创新条例10条之1,与23条之3的有适用差异,企业申报须留意。(图/记者吴佳颖制表,点图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