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夫妻赠与农地计算遗产税 申报有眉角

台北国税局(图/吴静君摄)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最近接获民众来电询问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农业用地,因配偶间财产相互赠与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赠与税,于赠与人死亡时,该赠与的农地,应否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视为被继承人遗产,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产生疑义。

台北国税局说明,农业用地赠与配偶,视赠与时是否申请适用农地农用免征赠与税,遗产税之申报大不同:

一、赠与时已申请适用农地农用免征赠与税者:

(一)受赠配偶自受赠后仍继续作农业使用者:免将该农地并入赠与人之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二)受赠配偶自受赠后未继续作农业使用者:因配偶间之赠与依税法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无须追缴赠与税,惟应将该农业用地并入赠与人之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但能取具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证明继承发生时,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者,仍可申报农地农用扣除额,免征遗产税,并自继承发生之日起列管5年。

二、赠与时未申请适用农地农用免征赠与税者:应将该农业用地并入赠与人之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但能取具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证明继承发生时确作农业使用者,亦可申报农地农用扣除额,免征遗产税,并自继承发生之日起列管5年。

台北国税局提醒,国税局会定期清查列管农地,如发现土地所有权人未依规定作农业使用,且经限期恢复作农业使用,仍未恢复作农业使用,或已恢复作农业使用后再有未作农业使用者,将追缴应纳税赋,纳税义务人应留意作农业使用情形,以免遭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