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有撇步!赠与人善用这个规定每年可免办赠与税申报
节税有撇步!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给他人的财产总额未超过免税额时,可免办赠与税申报。图为示意图。(南山人寿提供/吴静君台北传真)
节税有撇步!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给他人的财产总额未超过免税额时,可免办赠与税申报。但如因办理产权登记而需要赠与税免税证明书时,仍应于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南区国税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及第25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赠与人在同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应申报纳税之赠与行为,应于办理后一次赠与申报时合并申报。该赠与税免税额244万元系以每位「赠与人」为计算依据。所称「每年」或「一年内」是按历年制计算。
南区国税局举例说,甲君112年1月1日及同年9月1日分别赠与儿子、女儿现金各200万元,甲君误以为赠与税免税额是以受赠人分别计算,未于在一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免税额时,办理赠与税申报。
经国税局查获,甲君同一年内赠与儿子及女儿之现金总额累计为400万元已超过免税额,经减除免税额244万元后,课税赠与净额为156万元,发单补征税额15.6万元,并依未申报裁处罚锾。
国税局提醒民众,善用赠与人在一年内的赠与税免税额244万元合法节税,同时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如有未依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情事,请尽速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