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修正草案初审通过

立法院教育文化财政委员联席会审查文化部所提《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修正草案,除保留3条条文党团协商,其余皆获委员会审查通过。文化部长李永得表示,此次《文奖条例》是近20年间第一次最大幅度修正,对于文化艺术工作者权益保障及文化事业及多样性发展,向前迈进一大步,也有助于促进文化艺术发展。

《文奖条例》共计35条条文,有关艺文工作者劳动权益部分,订有「权益保障」专章,增订促进文化艺术工作者加入劳工相关保险辅导措施厂商办理政府机关等之艺文采购,应为其未能投保职业灾害保险之直接劳务提供者,投保商业保险;提供契约指导原则及紧急危难协助之依据等,增进对艺文工作者权益之保障。

而为更积极保障艺术工作者,教文及财政委员会决议,增订文化艺术工作者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中央主管机关必要时得整合现有法规或编列预算,补助或协助其参加社会保险

此外,为能掌握文化艺术发展现况,作为政策制定参据,增订中央主管机关每年应汇整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文化艺术机关、团体、事业与从业人员等之数据,编制文化艺术事业之产业动态指标定期公告

针对租税改善机制部分,有关参展或拍卖之文物艺术品标本进口时,可由业者提供书面保证后,免预缴税款保证金,获得委员支持。而在文物或艺术品交易所得采分离课税方向,多数委员亦予以支持,但在税率部分则尚待讨论。另关于文化艺术工作者或事业利用公有财产房屋税及地价税减免,以及文化艺术事业营业税娱乐税减免事项,亦待送党团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