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创条例未分配盈余投资可抵减 会计师提5大建言
行政院院会今(21)日拍板,原先将于今年底落日的「产业创新条例」,延长租税优惠措施施行期间10年,并配合产业发展修正相关规定。
勤业众信会计事务所会计师陈惠明表示,政府为避免企业保留盈余在公司内,而不愿发放至个人股东课税,因此政府对企业课征未分配盈余税,虽然未分配盈余税自107年的税率已经调降为5%,但政府更希望企业如果将盈余可以实质投资,所以产创条例新增了一项重要项目,就是将投资设备厂房为未分配盈余税的减除项目,有助企业永续发展。
陈惠明指出,有关修正草案内容,尚有几点需厘清的事项,期望主管机关在法案通过订定相关办法时能纳入考量,以落实本次修法目的:
一、 公布日前已发生之投资是否可主张减除?
由于草案系从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税申报始适用,并自盈余发生年度的次年起3年内投资始可减除,是以按草案规定企业107年度未分配盈余于108年到110间投资应可主张减除,惟因草案所规定之实施年限系自公布日起实施,换言之,假如公布日是108年7月1日,则企业在108年1月1日到6月30日之间所作的投资实不应予以排除,否则将有失政府的美意。
二、 购置时点的认列及以后处分的税务处理,尚待财政部进一步明定
过去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以订购日做为法律适用的依据,但勤业众信表示,以奖励企业实质投资的目的观之,以交货日期发生于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内将更为合理。
再者,企业于购置机器设备之后续处分似乎宜比照以往设备投资抵减有自交货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报废等限制以避免规划,惟处分价格不一,如何避免因防弊而造成企业正常运作所增加的租税负担,实待相关办法订定时做通盘考量。
三、 购置的机器设备若为其他租税奖励之标的,其税负优惠不应仅能择一
假若企业将未分配盈余投资于重大公共建设其所给予的租税优惠(支出金额5%~20%限额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所税)与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可自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的优惠是否仅能择一适用?
由于加征未分配盈余所得税的立法意旨是避免企业保留盈余规避股东税负,因此当企业有投资扩展之资金需求而需保留资金不进行分配,实非加征未分配盈余税之原意,是以本次修法主要目的是为避免未分配盈余税阻碍企业长期发展的动能,而此等措施与一般租税奖励有别,并无重复奖励的疑虑,应无须限制择一适用。
▲会计师认为,购置机械设备的时点的认列及以后处分的税务处理,尚待财政部进一步明定(图/记者陈韦帆摄、示意图)
四、 当次年度起3年内的投资金额大于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其税负计算为何?若是采连结税制的公司,其税负计算又为何?
若投资金额大于未分配盈余时,该如何计算?假设企业107年度未分配盈余为100元,3年内符合投资的金额为110元,超过的10元是否得作为以后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又若企业系采连结税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
陈惠明认为,依财政部「营利事业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条及企业并购法第40条规定合并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处理原则」,第7点各公司依所得税法计算未分配盈余正数或负数,应相互抵销合并计算,以金控公司为例,多数的实质投资发生在子金融机构,因此连结申报个别公司未分配盈余因减除投资支出而为负数金额应计入作为计算合并申报未分配盈余的项目,否则难以落实适用连结税制下实质投资的立法目的。
五、为加速案件审理,其实质投资执行情形应可赋予会计师查核责任
新条例显示,企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应检附投资证明文件送所在地的税捐稽征机关,惟投资证明文件包括购置之合约、统一发票、海关进口报单等资料,因凭证数量众多,为加速案件审核主管机关或可思考赋予会计师查核责任,得以会计师查核报告替代投资证明凭证,以简化申报审理作业。
陈惠明表示,台湾现正面临产业创新转型的十字路口,肯定政府透过租税措施提供企业进行发展的动能,以提升企业竞争力,达到兼顾国家财政收支与产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