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国民党中投、欣裕台为附随组织 将冻结156亿资产

▲不当党产首场听证会10月初登场,讨论中投、欣裕台是否为附随组织。(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1日召开第五次委员会议,并针对「中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附随组织」(中投、欣裕台)进行认定。「经调查,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股权全数过户回中国国民党名下」,因此认定两家公司为附随组织,根据不当党产条例,将冻结两家156亿资产

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新闻稿如下:

中央投资公司系于60年3月9日成立,负责人张心洽,有经济部经(60)商字第22114号函及中央投资公司60年3月24日(60)央投字第0001号设立申请书可稽。另欣裕台公司于99年4月1日成立,有经济部99年4月19日经授商字第09901078080号函及欣裕台公司99年4月15日设立登记申请书可稽。以上所述之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营业迄今,皆无办理解散、因合并而消灭及进行清算或破产等程序完结,因此可确信两者皆为独立存在之法人。 经调查可得知,中央投资公司于民国60年成立以来,即为中国国民党100%持有之公司组织,张心洽等自然人或光华投资等股东实际上皆为借名登记,中央投资公司全部股权所有人为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于96年6月将中投公司之全部股权依据信托规定办理信托,股权受托人时有变动,最近一次变更为104年7月,由陈树先生等人接任股权受托人,约定信托期间自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底止,并已于105年9月6日将信托财产点交予中国国民党,并于当日完成全部股权变更登记。 自96年7月后,不论黄怡腾等人或陈树等人名下登记之中央投资公司股权及欣裕台公司股权,均系受中国国民党信托而持有,实际所有权人仍为中国国民党。 经调查,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股权已全数过户回中国国民党名下。 根据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第4条第2款所称之附随组织,即为「独立存在而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业务经营之法人、团体机构;曾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且非以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政党实质控制之法人、团体或机构」。 根据公司法规定,中国国民党为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权之唯一股东,可随时指派公司之董事监察人,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实质控制该公司包含人事、财务与业务经营等相关事宜,因而可确知中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之附随组织。 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在本会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2个月内,依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