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 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2条规定,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包含营运办公处所、管理处、分支机构、事务所、工厂、工作场、栈房、仓库、建筑工程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以及扩建该等建筑物增加其原有资产价值或效能之资本支出。次依同办法第6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已将符合前揭规定之投资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若于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或申请更正次日起3年内,将其转借、出租、转售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部分,应向税捐稽征机关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108年度未分配盈余于110年度购置建筑物支出1,000万元,111年7月申请更正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申请增列实质投资减除金额1,000万元并退还溢缴未分配盈余税额50万元,经该局审核查得购置之建筑物坐落地址于111年度有其他营利事业设籍,未符合前揭以盈余购置建筑物需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规定,故申报实质投资支出1,000万元全数剔除,不得列为108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

该局提醒,公司列报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项目,须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相关规定,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