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专栏-运用实质投资减除未分配盈余

为提升国内企业投资动能,促进营利事业盈余进行实质投资,政府民国(下同)108年7月24日增订产业创新条例第23-3条(下称本条文),明定自办理107年度分配盈余加征之申报起,公司或有限合伙经营业务所需,于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内以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并且在一年内完成退税申请,投资金额至少须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该投资金额于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得列为减除项目,免加征5%营所税。

明定自办理107年度盈余开始适用,而每一年度均发生未分配盈余时,应注意是否提前去办理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盈余申报更正,并且退回多缴的未分配盈余加征5%的税金

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会计年度历年制)本期税后净利扣除依法提列项目及分派股利后之未分配盈余为1亿1千万元。假设甲公司在109年5月31日申报107年度未分配盈余时主张其在108年3月已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3条购置机械设备6,400万元,并用之扣抵107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则107年度之未分配盈余仅需缴纳(11,000万-6,400万)*5% =230万元之税款。被加征税金的未分配盈余为余额4600万元,可于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但须注意更正申报最晚必须于完成投资之日起1年内办理更正。

延续以上的案例,甲公司108年度获利为1,000万元,但于109年3月又投资1,200万元,此时甲公司可考虑:

(1)将上述投资1,200万元用来抵108年度未分配盈余,剩余200万元则主张系以107年度盈余来支应,并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并申请退税,惟107年度盈余于更正后仍剩余4,400万元,仍可在110年12月31前进行实质投资,并于最后一笔投资完成日起一年内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更正。

或(2)将上述投资1,200万元全数用来抵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并申请退税,107年度盈余于更正后仍剩余3,400万元,仍可在110年12月31前进行实质投资,并于最后一笔投资完成日起一年内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更正。但因108年度未分配盈余无项目可抵减则须被加征税款。

或(3)将上述投资1,200万元用来抵108年度未分配盈余,尾款则先不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待107年度盈余之最后一笔投资完成后再一次更正,惟须注意投资完成日不可晚于110年12月31日。

借由上述案例可见,公司要如何用投资来抵减未分配盈余,宜考虑下列因素

(1)公司宜估计未来的每年盈余及投资计划状况,以确保未分配盈余抵减能最佳化。

(2)如不断更正未分配盈余申报,除会给国税局人员带来困扰,也导致公司作业成本增加

(3)如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多次更正未分配盈余申报来提早取回退税款,亦有可能符合公司利益

建议公司在使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3条时,宜审慎评估进行,避免过度更正所得税申报,也别让自己的权利睡着了。

(本文作者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