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核释 合作社董监事等酬劳金 属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财政部。(图/资料照)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财政部表示,将发布解释令,合作社的监事酬劳是属于盈余分派项目,可以列为未分配盈余的减除项目。

财政部表示,台湾97年实施员工分行费用制度前,营利事业给付董、监事酬劳及职工红利等,属于盈余分派项目不可列为费用或损失。但是实施费用之后,营利事业给付给董监事及职工红利,依商业会计师法及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是费用列支,因此营利事业在计算当年税后纯益时,已经减除上开的费用,因此申报未分配盈余时该款项就已经不再适用减除项目。

财政部指出,但由于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法相关规定,自当年度盈余给付理事、监事、事务员技术员的酬劳金,依各该法授权订定法规的会计处理,仍列为盈余分派项目,非列为当年度的费用,与一般的营利事业不同,在员工分红费用化之后,合作社无法依循且税负加重。

所以财政部明(6)日将发解释令,合作社给予董监事等酬劳金性质属于盈余分派项目,可以从未分配盈余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