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余抵税 3年内实质投资金额要达百万元

财政部。(图/资料照)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产创条例修正案6月三读通过,新增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免加征5%营利事业所得税规定,鼓励企业在台投资。财政部今(3)日依据产创条例修正规定,预告「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草案」,预告期为2个月,最快12月就会上路。

法规明定3大适用要件才可适用,首先是自2018年未分配盈余开始;其次是要运用3年内的未分配盈余,以该盈余从事实质投资;以及实质投资的支出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符合上述条件就可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作业办法。

产创条例是在6月通过,四大租税优惠展延10年;以及增订未分配盈余若实质投资,免加征5%的营利事业所得税,鼓励企业投资。举例来说,企业在国内投资后,若无分配股东情况,剩下的未分配盈余须课5%营所税,若企业将这部分的未分配盈余用于实质投资,可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免加征5%营所税。

办法规定,企业若以2018年以后未分配盈余进行实质投资,投资的支出金额超过100万元,且在盈余发生后的3年之内提出申请,就可以当作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抵税,也就是说企业明年5月申报2018年的未分配盈余时就可适用。

企业若以2018年以后的未分配盈余做实质投资达百万元,只要在该盈余发生后3年内提出申请,可做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抵税,企业最快在明年5月申报2018年未分配盈余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也提醒,已经核释未分配盈余条款海外资金汇回专法可并用。如果企业将2018年转投资收益依循资金专法汇回,可让原本税率从20%降到8%,若有实质投资甚至可到4%。

而公司汇回资金与境内所得如果用在投资扩厂后、若无分配股东情况,剩下的即为未分配盈余,必须课征5%税负,若企业将这部分的未分配盈余又用在二次实质投资,可依照支出再抵减税负。换言之,专法可让企业汇回资金两次投资各有租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