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物乱收政治献金必然有罪吗?

吴景钦

民进党发言人徐佳青在美国演讲中爆料陈前总统曾收受建商几十亿台币,而引发各界议论,特侦组也介入调查,致形成前、后任总统皆陷入不法政治献金之泥沼。惟该思考的是,政治人物乱收钱且未依法申报,就一定犯贪污罪吗?

有很长一段时间,台湾对于政治人物接受他人的赠与,向来缺乏客观法律规范,致使此等捐赠成为个人私库。所以,在2004年,为了填补如此的法律缺漏,立法院即通过政治献金法,以期导正政党或政治人物乱收献金的现象

而所谓政治献金,指的是选民对于某位政治人物的主张理念有所期待与认同,因此「无条件」赠与其财物以提供选举之用。依此而论,政治献金与收贿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前者的捐赠并无所求后者则要求一定利益的回报,即学理上所称的「对价关系」,则此两者似乎是泾渭分明的概念。惟证诸现行法的规范,政治献金与收贿间,却存有相当大的灰色地带

如为了防止候选人以收受政治献金之名却行收贿之实,根据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即列有11款不得捐赠的个人、团体营利事业对象。尤其是根据此条项第2款,凡与政府有巨额采购或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并不得为政治献金的捐赠,以防止利益输送等贪渎情事发生。惟此条文不仅空洞且即便有所违反,依政治献金法第29条第1项,也只是处以捐赠之金额二倍的罚锾。更麻烦的是,对于此等涉及贿赂的政治献金,除非针对公务员职务行为采取广而无边的实质影响力说,否则,若采法定职权说,类如马英九陈水扁,即便收受来自财团的庞大捐赠属实,也将因其对于重大公共工程建设或采购等的招标,无具体的法定职权,致因此没有贪污对价性。则对此种不法就只有处以行政罚锾的宣示意义,亦使政治献金与贿赂的界限趋于模糊。

更值检讨的是,现行政治献金的申报,虽由监察院主管机关,惟限于人力资源,根本不足以对所有政党或参选人为确实的稽查,致仅能是选择性抽查。则如此的监督机制,极易让人产生侥幸心理,政治献金是否确实申报,就完全取决于政治人物本身的诚实与否。甚且于捐赠者目的乃在期约不法利益,即事前行贿之情况,受赠者自不会笨到为申报,若无肃贪机关的主动发掘与诉追,政治献金法实就与道德规范无异,而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虽然号称阳光法案的政治献金法,现今看来一点也不阳光,惟身为对抗高层公务员贪渎之特侦组,却不能因证据找寻与定罪的困难,而回避诉追犯罪义务责任。也因此,不管是前任,还是现任总统所传出的非法政治献金疑云,特侦组都应全力侦查,以让真相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