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没具体求刑 起诉书一堆「OO」 

▲林益世涉贪起诉。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涉贪案,特侦组25日侦查终结,检察官依贪污治罪条例等罪将他起诉;特侦组发言人陈宏达表示,林益世涉犯四罪,包括国内首宗「财产来源不明罪」,检方请求一罪一罚,合并处分

检方今天起诉林益世与林母林妻还有林的两个舅舅;由于监察院曾纠正法务部「具体求刑」会影响法官审理的公正性,因此并未对林益世等人具体求刑。至于地勇负责人陈启祥涉嫌行贿部分,则交由高雄地检署侦办。

起诉中除林益世外,其余被告名字都以「OO」代替,陈宏达说,遵照个资法规定,被告名字仅能以圈圈代替,林益世因为曾任政院秘书长,涉及公共利益,公布其名并未违法

特侦组起诉重点如下:

1.被告林益世就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同条例第15条之隐匿贪污犯罪所得财物、同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对于职务上行为要求贿赂、同条例第6条之1财产来源不明罪嫌所犯罪间,犯意各别、行为互殊,应予分论并罚。

2.被告沈OO (女)就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之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同条例第15条之隐匿贪污犯罪所得财物、刑法第356条之损害债权罪嫌。所犯各罪间,犯意各别、行为互殊,应予分论并罚。

3.被告沈OO (弟)所犯洗钱防制法第11条第2项之掩饰因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刑法第356条之损害债权罪嫌,所犯各罪间,犯意各别、行为互异,应予分论并罚。

4.被告林益世、沈OO (女)所犯贪污治罪条例各罪,应依同条例第17条并予宣告褫夺公权;扣案犯罪所得合计新台币2,000万元、美金31万7,500美金,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0条规定予以宣告没收,另未扣案与遭焚毁之新台币300万元、美金95万元,请依法予以追缴。

另外,林妻彭OO 99年间于中信银OO分行编号E-61 OO号保管箱中所藏放之新台币950万元;100年间林益世借用沈OO (弟)雄银OO分行编号E-6 OO号保管箱藏放之新台币300万元;101年间彭OO存放在国泰世华银行OO分行编号B-06 OO号保管箱中之新台币330万元等来源可疑财产,视为贪污所得财产予以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