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贿与政治献金的那条线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检调侦办SOGO经营权争夺立委收贿案,台北地院4日作出裁定,除了时代力量前党主席徐永明遭法官认定是「期约」收贿而交保,包括前太流负责人李恒隆与3名立委在内的7人全遭到羁押。但在司法对贿赂与政治献金难有一条清楚界限下,未来能否定罪却是个未知数。
公务员受贿,若因此违背职务,在《贪污治罪条例》里是属于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之罪。只是检方须能证明收钱与职务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所谓对价性,才足以成罪。
但关于对价性,司法实务总以职务内容、利益种类、收受数量与价值、收受时间、当事人关系等等为综合考量,标准实相当模糊,也易有因司法者不同而有歧异的认定。因此当事人就动辄可以借贷、赠与、做生意等等理由为规避,甚且,若尚未有现金往来,仅是借由监听知有期约之嫌疑,光靠其中的只字片语,也很容易在法庭上被质疑与推翻。更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贪污对价有无的前提即职务行为的认定,这却一直是司法的大黑洞。
由于立委虽有质询官员、议决法案与通过预算之权力,却无如一般公务员的具体权限,这就造成立委于职务行为认定的困难。以此次案件来说,企业人士送钱是为推动《公司法》第9条的修正,此属立委职务行为,并无疑问。惟就算修法成功,还必须借由主管机关依法处分才能成事,就此行政处分的做成,即非属立委职权,就可能使其收受金钱的行为落入是否详实为政治献金,或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行政罚锾之领域。
为了解决如此的治罪漏洞,司法实务就强调立委的职务行为,除议决法案、预算、条约与质询官员外,只要与此等职权有密切相关,甚至为形成此等职务所为的预备、附随,以及行政惯例之行为,皆涵盖其中。如此的界定,既使恣意解释的空间更为宽广,也违反了习惯法禁止之原则,致踩踏权力分立的红线。
而如果针对立委收钱办事,要以公务员受贿罪论处有其困难,至少也得让其负起《贪污治罪条例》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主管事务图利罪。惟此罪的要件极为严格,若无法查得立委有以身分去强压公务员,如以砍预算来使之就范,而仅能提出有关说之事实,基于罪疑惟轻,恐也难以定罪。
过往曾发生职业公会为推动立法,即以政治献金之名义给予诸多立委利益,但检方却仅对数位立委起诉,且案件在有罪、无罪间游移,经过十数年后,仅剩一案仍在更审中挣扎外,其余全数以无罪为终。故目前侦查大公开的立委收贿案,检方的诉追恐得更仔细与专业,以免重蹈覆辙。(作者为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