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凤仙解释「外泄被性侵人姓名」:报告引用一定要用原文

监察委员高凤仙。(图/取自监察院网站

记者陶本和/台北报导

监察委员高凤仙介入调查辅仁大学性侵案,但8月份报告出炉,被外界批评泄漏「被害人姓名」,而监察院也立即修改了报告内容,把被害人姓名改成「A女」。在媒体报导之后,高凤仙向《ETNEWS新闻云》记者说明,表示名字是在「注脚处」,引述被害人男友当时已经在网路转载几千次的贴文,「引用一定要用原文,不可以把名字弄掉」。

辅仁大学先前的性侵案,王姓男学生性侵学姊一事于今年1月底,新北地方法院依《乘机性交未遂罪》判处3年6个月,这起事件社会掀起讨论,让监察委员高凤仙也介入调查。

不过,在高凤仙监委署名的调查报告出炉后,被外界痛批,报告中竟出现「被害人的姓名」,有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3条规定,泄密、造成学生二度伤害的嫌疑;而在有人检举之后,监察院也立即修改,把「被害人姓名」,改成「A女」。

对此,高凤仙原本初步回应,被害女学生姓名只有在「注解处」,且内容是当初女学生男友贴出的内容,早已经是公开的讯息,且女学生有签署同意书,同意网路媒体转载性侵案相关内容。

而在新闻报导「监察委员调查报告 竟外泄遭性侵被害人姓名」出来后,高凤仙向《ETNEWS新闻云》记者进一步说明,指出名字是在「注脚」,引用的是她男友当时引起轩然大波文章中的一点点东西而已,且在网路上已经流传,她是从网路上抓下来的,「引用一定要用原文,不可以说把名字弄掉」。

不过,电视媒体年代新闻因为在报导中泄漏了被害女学生的名字,所以被NCC罚,高凤仙说,女学生有签署同意书,同意在网际网路、网路新闻平台,以及网路搜寻引擎等媒体,公开分享转载发表言论及文章等形式,但其中并不包括电视,「所以年代被罚,而网路没有被罚,就是因为她同意」。

「我们监察院本来就不可能违法,监察院本来就是基于社会公益理由,都可以写名字,所以都用A女,只有注脚的部份(放被害人姓名)」高凤仙说,性侵害防治法是规范媒体,不是规范监察院的调查报告,「所以为什么年代会被罚,就是因为性侵害防治法的规范」。

至于牵涉《个人资料保护法》的部分,高凤仙拿出第六条第二、三、六项内容,「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必要范围内,且事前或事后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她指出,是可以公布姓名的,很多学校会把名字公布出来,站在监察委员的立场,如果纠正一个单位,但名字不可以公布,「这样我纠正什么?处理性侵害防制法不够有力,我们尽量,被害人姓名不要曝光,这是基于善意啦」。而且她也强调,被害女学生男友的发文都在网路上讨论几千次了。

至于《政府资讯公开法》的部份,第18条第六项指出,「公开或提供有侵害个人隐私、职业秘密著作权人之公开发表权者。但对公益有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高凤仙举自杀的才女作家林奕含的例子,当时也因被认为,有违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3条规定之嫌,但当时卫福部次长吕宝静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制定原则就是保护被害人隐私不受侵害,但基于其父母多次向媒体表述「不希望社会上再有第二个房思琪」,加上此事件已获得一定程度关注,突显该问题是值得社会大众正视,在请教完专家意见后,卫福部认为其符合同法第13条第3项除外条款中的「社会公益」条件,「不需」再隐匿被害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