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泄「被性侵女姓名」合理化? 夏林清杠高凤仙

▲右为辅大社会科学院院长夏林清。(图/翻摄自辅大心理学系脸书粉丝专页

记者陶本和/台北报导

监察委员高凤仙介入辅大性侵案,但8月报告出炉,被外界批评泄漏「被害人姓名」,而监察院也随即把姓名改成「A女」。在报导之后,高凤仙向《ETNEWS新闻云》记者进一步说明,论述主要在于,姓名在「注解处」,且姓名已经被其男友文章公告过,且性侵害防治法并非规范监察委员报告等,但这让当初被以「揭露被害人姓名」泄密罪停聘的辅大心理系教授夏林清大感不满。

遭性侵害被害人」的隐私与姓名规范问题持续在社会讨论,《ETNEWS新闻云》日前报导指出,高凤仙在介入调查辅大性侵案之后,调查报告却出现被害人姓名,有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3条规定,泄密、造成学生二度伤害的嫌疑,被外界围勦。

在报导之后,高凤仙向《ETNEWS新闻云》记者进一步说明,在报告中,被害女学生的姓名只有在「注解处」,且内容女生男友贴出的文章,早已经是公开讯息,强调内容是她从网路上抓下来的,「引用一定要用原文,不可以把名字弄掉」。

不过,电视媒体年代新闻因为在报导中泄漏了被害女学生的名字,所以被NCC罚,高凤仙说,女学生有签署同意书,同意在网际网路、网路新闻平台,以及网路搜寻引擎等媒体,公开分享转载发表言论及文章等形式,但其中并不包括电视,「所以年代被罚,而网路没有被罚,就是因为她同意」。

「我们监察院本来就不可能违法,监察院本来就是基于社会公益理由,都可以写名字,所以都用A女,只有注脚的部份(放被害人姓名)」高凤仙说,性侵害防治法是规范媒体,不是规范监察院的调查报告,「所以为什么年代会被罚,就是因为性侵害防治法的规范」。

这番谈话,倒是让当初辅大案发生时,掀起轩然大波的辅大心理系教授夏林清的不满,于《苹果日报》发表「监察院应立即调查监委高凤仙适任性,并依法纠正教育部、弹劾潘文忠」一文。

夏林清指出,自己正是被辅大以「揭露被害人姓名」此一泄密罪而停聘,认为高凤仙替自己泄密辩白所陈述的理由,在她身上也同样适用,「高委员事先明知夏林清并没有违犯泄密罪,却没有纠正教育部对我的错误核准停聘,现在因自己出事才讲出真相」。

夏林清表示,高凤仙如今因为自己身陷「泄密罪」风波,为了自保,逼不得已才讲真话,「把揭露辅心案当事人姓名并不违犯泄密罪的理据讲出来,那么同理可证,先前辅大认定我违法泄密根本不成立」。夏林清也呼吁监察院,高凤仙泄密风波已经暴露了行使监察委员职权的不公正,要求立即调查其适任性。

另外,高凤仙向《ETNEWS新闻云》说明泄密案疑云时提到「《性侵害罪防治法》是规范媒体,不是规范监察院的调查报告」。对此,夏林清提出该法第12条,规范行政机关制作必须公示之文书,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来回击。

▼监察委员高凤仙。(图/取自监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