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无孔不入 上市公司拥有媒体恐有国安问题

上市公司任何人皆可买股票,前监委复甸:不适合投资媒体。(图/翻摄时报周刊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因为民代政党购买了台数科股票陷入「党政军争议」,外界开始出现检讨「党政军条款」的声音。不过议员行动,不应只单纯看「党政军」条款,而是中资可能透过任何管道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进而掌握控制权金管会调查永丰金证券时,就发现有中资下单投资台股,更能证明上市公司不宜拥有媒体。台数科声称杜绝党政军买股票,因为屏东县议员宋丽华买了台数科股票而破功,外界却开始出现检讨「党政军」条款的声音。不过前监察委员李复甸指出,上市公司基于证券市场交易原则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之规定无法拒绝被任何党政军直接或间接投资可能。屏东县议员宋丽华也说,台数科是股票上市公司,如果台数科拥有东森电视,而任何人都可以买台数科股票,党政军甚至中资也可以,这就牵涉到党政军条款和国家安全。就在这样的论述尚待证实之际,金管会在调查永丰金证客户投资中国辉山乳业时,竟然发现疑似有陆资透过永丰金证(香港)下单,投资台股。回顾过去的媒体交易案,包括富邦买凯擘、鸿海买TBC、宏达电买TVBS、台塑买八大,都是以私人名义和自有资金购买媒体,而这些都经主管机关NCC核准在案。其中TBC案,NCC还做出「申请人与其关系企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不得转让予鸿海、亚太或其控制与从属公司」的附负担。李复甸就说,一旦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违背其既已建立的行政惯例,即违反宪法第7条及行政程序法第6条的「平等原则」。台中地方法院已作出判决,确认宋丽华自集中市场合法购买台数科一张股票之行为有效,并无恶意或权利滥用情事。拥有党政军成分的台数科依据卫广法第10条第1项第1款规定,NCC就不应同意其投资购买东森电视。上市公司无法阻挡特定人投资,如果并购新闻台会引发党政军、甚至中资介入媒体的问题,无怪乎宋丽华会批评台数科「倒因为果」,说她用「一张股票卡住百亿交易」,根本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