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得经营媒体 TBC案已有案例

▲TBC案,NCC曾经做出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附负担决议。(图/资料照)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因为有民代政党买了台数科股票,突显出上市公司不宜拥有媒体问题。回顾今年2月,针对郭台铭吕芳铭个人名义收购台湾宽频(TBC案),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就做出「申请人与其关系企业股份出资额不得转让予鸿海、亚太或其控制与从属公司。」的附负担,确立了上市公司不得经营媒体的案例,「东森电视案」最终结果如何?似乎可看出端倪。NCC在民国99年审查通过「大富并凯擘案」时,要求大富每年必须提供NCC清楚的财务报表,而台湾大和大富的董监事不得相互兼任,为确保频道业者权益,大富除了必须确保频道公平上下架,三年内也不得拥有新闻财经购物频道;民国101年审查通过「旺中并购中嘉案」时,NCC要求旺中集团不得经营新闻、财经和购物频道,也就是要旺中必须放弃旗下的中天新闻台和中视新闻台。而在今年2月审查通过「TBC案」时,NCC则要求TBC必须提供公平合理的频道上下架机制,不得出现不当联合行为,并带动本土文化产业,而为了避免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非经核可,TBC不得经营新闻频道。此外,NCC也做出「申请人与其关系企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不得转让予鸿海、亚太或其控制与从属公司。」的附负担,确立了上市公司不得经营媒体的案例。目前正在NCC审查的「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因为民代和政党购买了台数科股票,突显了上市公司基于证券市场交易原则及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之规定,根本无法拒绝被任何党政军直接或间接投资可能。若此案结果是「无条件」通过,虽然创下多媒体经营者(MSO)能经营新闻频道和上市公司能经营媒体的「首例」,但也等于打开上市公司经营媒体之门,让目前以个人名义买媒体的上市公司「富邦」、「鸿海」、「台塑」和「宏达电」可立即申请经营权移转,「党政军条款」将不复存在,而与台数科用户数相当的台湾固网,到时若也申请新闻频道,试问NCC怎么处理?已经迈入十年的NCC,从国民党执政时期的「旺中中嘉案」和「大富凯擘案」,到民进党执政时期的「TBC案」, 都做出不得经营新闻台的「行政惯例」。而行政机关于作成行政处分时,对于相同或具有同一性质事件,应受其「行政先例」或「行政惯例」之拘束,称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相信NCC对于「东森电视案」,也会维持过去的行政一致性,做出最好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