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吃莱猪好棒棒

前荣总主治医师苏伟硕(前右)及高雄医学大学医学研究所博士文心(前左)说,依2015年国际营养学期刊莱剂对人体细胞毒性。(陈世宗摄)

医师苏伟硕因发表莱猪有害身体言论,经卫福部以触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散布不实讯息罪为告发,并遭警局通知到案说明。虽此通知书并无强制力,但期日不到场,警察仍可因此向检察官声请拘票为拘提,仍会让人感到害怕。惟抒发莱猪有害身体健康之意见,真有犯罪吗?

去年5月,立法院通过一系列打假消息的刑罚条文,尤其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增订第46条之1,即散播有关食品安全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万元以下罚金。而因明年1月1日开放外国莱猪进口,并经农委会、卫福部以行政命令加以确立,故如苏伟硕医师,一再宣扬莱猪对身体、对环境的危害,简直是危言耸听,对之告发散布不实谣言罪,似就于法有据。

但必须注意的是,所谓谣言、不实讯息,由谁来判断?如以莱猪为例,似乎该以卫福部所公布相关资料为依归。只是事实与否以官方说法为准的前提,是政府机关绝不会造假、说谎,但这个前提,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无法成立。尤其这几个月来,执政者为了维护外国莱猪进口的政策,可说用尽心机与气力,还因此伤及无辜牛肉面店家

更何况,根据《食安法》第15条第4项,无论国内外肉品,除非是经卫福部根据国人饮食习惯风险评估订出安全标准,否则,一律不得检出如莱克多巴胺之类的乙型受体素。换言之,就是这类药物有对身体健康影响之疑虑,法条才会如此严格要求。只是在国人并无食用此类肉品之习惯,再加以卫福部到底有无做过精密的风险评估都成问题下,人民真能相信政府吗?

如再观察《食安法》第15条第5项之规定,即便主管机关容许外国莱猪进口,但只要发生中毒案例,就得全面停止进口,甚至还得协助人民向厂商求偿。如此的防制条款,也等同由法律确认,此等肉品已潜藏着对身体健康之影响。更何况,若莱猪安全无虞,为何只开放外国、而仍禁止国内使用呢?故若以官方讲法为主,《食安法》的刑罚规定,就很易落入只治百姓、不治官员之质疑。

而于《食安法》第46条之1的立法理由,除了说明此罪的处罚仅限于故意犯外,更强调所散布的事实,只要基于合理怀疑、有所本,即非属恶意,致无庸担忧会有此罪之处罚。如此的理由,实与大法官释字第509号解释所宣示之善意倾向原则是一致的,目的都在使言论自由的保障极大化。故若主事者,未能给予人民很有说服力的事实与证据,仅以制作消费业者的哏图来宣传,甚至动辄以散布不实罪来告发人民,则攸关全民健康的食安问题,人民就只能默默接受,吃莱猪好棒棒,这个选项了。

作者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