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判決隱匿「狼人」姓名 安全破洞

性侵受害者 逾半未成年 制表/林孟洁

儿少性侵案件层出不穷,卫生福利部统计去年性侵害通报案件八四○一位受害人中,有四八○九人未满十八岁,比率高达百分之五十七;碍于法令,媒体报导受限,裁判书查询系统又隐匿姓名,使得性犯罪者资讯完全不透明,民众担忧在不知情状况下将孩子「送入狼口」。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媒体不得公开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或被害人等足以辨识儿少身分的资讯,立法原意是要保护被害人,但行政机关却连随机性侵、难以辨识受害者身分的加害者资讯也都全盘抹去,媒体为避免受罚戴上「紧箍咒」,让社会难以警觉狼师存在。

不仅媒体受限,司法机关也成为保护加害者的帮凶。曾下药性侵两名少女并拍摄不雅照片被判刑十年定谳的罗姓男子,于法院审理期间还在新竹豪宅天花板构筑「密室」,三年前囚禁一名少女于密室六十六小时并下药、强拍私密照片。

罗诱拐囚禁少女一案被高雄地方法院判刑十一年半,但司法院的裁判书查询系统却查无判决书,仅因裁判被认定为依法不公开案件,不只隐匿罗的姓名,连他犯什么罪都无从查知。

台北市某补习班黄姓辅导老师三年前替十一岁女童加强指导课业时,对女童伸出狼爪猥亵,最终被判刑八月,一审网路判决书也被「锁」。一名国中班导师多次对班上女学生摸胸、亲嘴、性侵未遂,最高法院判刑五年六月定谳,案件缠讼八年历经九次判决,但九份判决书不是「全锁」就是以「林○○」称之。

有官员指出,遮隐加害人名字的目的是要避免被害人被认出、承受二次伤害,公布随机性侵或具高危险加害者也有社会防御功能,甚至有的被害人都愿意站出来指控恶狼,两者间怎么衡平是个难题。

有法官表示,法条「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其实是很抽象的标准,尤其狼师、性侵惯犯对社会有危险性,当判决书无法揭露这些人恶行时,是不是间接形成社会安全网「破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