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二次创作」被告惨 苗博雅:结果还是要看奇模子

谷阿莫涉嫌侵权被片商控告,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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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自认没有错!(图/翻摄自谷阿莫YouTube)

记者戴榕萱/台北采访报导

网红谷阿莫靠「x分钟看完电影」系列爆红,近日被3家片商提告侵权,他发出声明强调自己是在「合理使用」的原则下进行创作,25日又更新脸书,再祭出20张电影票抽奖活动,似乎没在怕,引起影视圈一阵哗然。《ETtoday东森新闻云》记者特别致电社民党发言人苗博雅,并询问她对此案的看法。

谷阿莫两年前就开始在 Youtube影音平台上发表「x分钟看完电影」系列,由于用了韩剧「W-两个世界影像,重制并公开传输「未经授权」的影像后,陆续遭到「又水整合设计」、「得利影视」、「科科电速(KKTV)」等3家影视公司、平台提告侵犯著作权。多位法律专家也对此指出,谷阿莫使用的影片本身就是违法,无论来源是否为正版,只要剪辑就是一种「重制」。

谷阿莫自认并没有违法,提出一切都在「合理使用原则」进行影片的「二次创作」。《著作权法》第65条里面所说的「合理使用」前提必须不构成财产权之侵害,并且判断以下四种基准:1.利用目的、2.制作性质、3.所利用的比例、4.利用结果对潜在市场影响

《ETtoday东森新闻云》记者特别致电社民党发言人苗博雅,并询问她对此事的看法。她特别提到,谷阿莫两年前就开始创作,但为什么没有问题?简单来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格权」不被污蔑、「财产权」不受侵害,著作权人(片商)与利用人(影评)其实就像是一种「互利共生」的环境,先无论优劣,此种影评对市场(票房)的冲击到底有多少,确实是著作权人的判断权益法院需以上因素综合考量

苗说,最简单的假设,此影片在「新片上映前」就被播送出来,冲击的潜在市场绝对跟「下档后再播N轮」的冲击力道绝对不同;再者,回到本事件争点,其实在于著作权人与谷阿莫间是否有达成商业上的互利共识;若著作权人认为,与利用人相互合作,授权利用几分钟的影片对票房冲击不大,还有可能带来其他宣传效果,也许就会「和解」收场,且《著作权法》是告诉乃论,本案最后会怎样发展,确实需要持续观察。

虽然未知道法院对谷阿莫案的判决结果,但经由这次肯定会唤醒台湾人对《著作权法》的重视。苗最后说,谷案的判决结果,并不代表以后每位Youtuber都可以如此主张「合理使用」并进行重制,法院的判决还是会随个案,着眼于《著作权法》的第65条的4项基准来做审查

▼苗博雅建议,新片也许可以朝50年之前发表的作品,就不会一身腥了!(图/webasia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