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男弑母剁头无罪 高检署提上诉:原审错误引用鉴定报告
桃园梁姓男子2018年间吸食安非他命后竟拿菜刀将母亲头颅斩断后,从12楼住处往社区中庭丢下。一审将他重判无期徒刑,但二审高等法院日前逆转改判梁男无罪。对于无罪判决,台湾高等检察署不服,9日撰写6大上诉理由,包含原审错误引用鉴定报告、未施以监护恐有再犯之虞等理由,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发生于2018年10月晚间,梁男吸食安非他命后精神不稳,与母亲发生口角,他最后拿刀追砍母亲,砍死母亲后还将头颅斩断,从12楼住处的后阳台丢下社区中庭。警方到场后,梁男情绪激动反抗对峙,最后被优势警力压制逮捕,检方依照「家暴杀人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将他判处无期徒刑。但案件上诉二审后,高院委请台大医院、桃园疗养院、法医研究所等单位的鉴定报告,还是认定梁男行为时的辨识能力受到毒品影响,最后依照刑法19条第1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规定,改判梁男无罪,并责付桃园市政府卫生局。判决出炉后,引发哗然。
对于无罪判决,台湾高等检察署9日检具6大理由,正式提出上诉。高检署首先指出,原审引用的法医研究所鉴定报告提到「本案之行凶型态较属服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基安非他命中毒,精神丧失、疯狂杀人之结果。」此乃鉴定人之推论,并非鉴定结果;况且法医研究所乃受托鉴定被告责任能力,并非鉴定被告精神状况,不应采用。其次,高检署认为原审引用的台大医院鉴定报告,内容并未说明卡西酮毒品物质在「何时」或「何种情形」下作用最强;故无罪判决将鉴定报告之「假设」当真,属于循环论证。
高检署举出第三项理由,是被告与证人均说被告当天有饮酒,但案发时酒测值确为0,不能排除被告也有被酒精影响的可能。第四项,勘验逮捕过程的录影画面,发现被告虽然与警方对峙、吼叫,但多数时间仅自言自语、语无伦次、答非所问、脱离现实,且对于警员欲进入住处,也能理解情况并加以阻止,可见被告显示其认知理解能力或受影响,然仍有自由意识控制其行为,亦即辨识能力与控制能力虽较一般人为低,但非全然丧失。
第五项,被告明知自己曾于饮酒或吸食安非他命后,出现伴随暴力行为,应避免使用之。故高检署提出最高法院见解,认为这应该有刑法第19条第3项「原因自由行为」适用「(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仍应追究刑责。第六项,被告于案发前半年曾酒后伤人,又毒瘾甚深,恐已对其生理心理产生重大危害;而本案犯案情节骇人听闻,事后被告对杀母过程一概推诿不知,未见悔意,足认有再犯或危害公安之虞,法院应依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处分。
最后高检署指出,目前梁男因为另涉他案而在监执行拘役,刑期将10月13日届满,所以促请最高法院尽速分案审理,并继续羁押梁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