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所税修正初审通过 财部:绝非为大户解套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立法院财委会20日初审通过由孙大千立委等23人拟具「所得税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现行证券交易所得课税制度财政部强调,证所税修正目的不在减轻大户税负,而是经综合考量后,较现制更能达成提升经济效率、征纳更简便及税收可征起等目的。

财政部强调,此次证所税修正,财政部所提出的修正建议,为基于维护租税公平、提升经济效率、征纳更简便及税收可征起4项改进原则

根据证所税修正,首先取消8500点门槛,且104年起出售股票10亿元以上的大户课税方式改采「设算为主、核实为辅」,由国税局归户后,就出售股票合计超过10亿元的金额部分,另行发单补征1‰所得税。

对于第二阶段(104年起)证所税制度的修正,也就是10亿元以上的课税修正,财政部特别提出说明,现行制度之下,出售股票10亿元以上大户,应就证券交易所全额核实课税,并无设算课税机制投资人需自行记帐,依从成本较高,另外,针对未依法申报交易所得,或未记帐、未提供所得证明文件致无从勾稽所得额者,稽征机关将按纯益率15%迳行核定其所得额,具有惩罚性质,再按税率15%计算其应纳税额,致其税负高达出售股票金额的2.25%。

若以出售股票10亿元计算,税额高达2,250万元,财政部表示,基于外界反映税负过重,投资人将不愿进场交易,除影响股市动能外,并造成现行所设计的惩罚性核定课税规定无法发挥租税公平及征起税收功能

财政部表示,鉴于资本市场发展及提升经济效率的考量,此次证所税修正为「采设算为主,核实为辅」,即由国税局发单补征,投资人免记帐,国税局无须查核,稽征成本及依从成本均大幅降低。

财政部进一步指出,另外采差额课征,仅就出售股票金额超过10亿元的差额部分,课征1‰所得税,以免产生全额累进税负遽增效果,降低利用人头户避税诱因,所得税税收得以顺利征起。又纳税义务人亦得于结算申报时选择就出售股票金额全数核实课税,保留所得税量能课税精神

财政部强调,证所税修正目的不在减轻大户税负,而是经综合考量后,较现行制度更能达成提升经济效率、征纳更简便及税收可征起等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