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解散 清算完结日影响未分配盈余申报方式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89年4月11日台财税第0890450265号函释,就解散的营利事业而言,其解散年度当期决算所得额及前一年度盈余,实务上恐未能及时于解散日办理盈余分派,而是并同清算后剩余财产办理分配。

基于简政便民的考量,如果解散的营利事业于所属会计年度结束前办理清算完结,即免依所得税法第102条之2第2项规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 举例说明,甲公司会计年度采历年制,2022年11月1日经主管机关核准解散,则甲公司决、清算的未分配盈余是并同清算后剩余财产办理分配,都可免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

至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余应否办理申报及申报期限,需视甲公司清算完结日而定,第一重情况是甲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清算完结,则免办理11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

第二种则是,甲公司如果于2023年3月20日办理清算完结,因其于法定申报期限前已清算完结,110年度未分配盈余应并同清算申报书于清算结束日起30日内(即2023年4月18日)办理申报。

第三种是甲公司来不及在2023年5月31日前办理清算完结,因已逾法定申报期限,甲公司应于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单独办理11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