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 领回结余款时 应列报为年度其他收入

中区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就其员工选择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制度,继续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1项规定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已于提拨年度以薪资支出等营业费用列支,嗣因营利事业于支付该等员工退休金及资遣费后,已无适用劳动基准法旧制支付退休金之员工,依规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而领回之结余款项,应转列领回年度其他收入课税。

中区国税局指出,查核辖内A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A公司已无适用旧制退休金工作年资之员工,于2020年间向主管机关结清其旧制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并领回结余款新台币140万余元,惟A公司漏未申报该笔结余款收入,经该局核定补征税款,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裁处罚锾。

中区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如有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并领回结余款,务必于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将领回之结余款列报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报所得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