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 漏报240万!税局抓包曝解方

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时,应将该帐户结清剩余本金及利息,列报为领回年度其他收入。(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1项规定提拨的劳工退休准备金,得依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限额内列报为提拨年度之费用,惟之后发生解散或已无适用劳动基准法支付退休金之员工而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时,应将该帐户结清剩余本金及利息,列报为领回年度其他收入。

举例说明,辖内A公司111年度领回经县(市)政府结清结算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剩余本金及其利息合计新台币240万余元,惟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将该剩余本金及其利息列报为其他收入,致短漏报所得额240万余元,经该局补征税款并处罚锾。

营利事业依规定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已于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事后若结清该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其领回之剩余本金及其利息自应列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