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营利事业溢扣税款 退还时限5年拉长为10年

财政部。(图/吴静君摄)

在台湾无固定场所有没有营业代理人的外国营利事业,如果在台湾所得如果有溢扣缴税款,申请退还时间从5年拉长到10年。

根据《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原则》第15条规定,在中华民国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的外国营利事业。

这些外国营利事业在台湾取得包含劳务报酬、租赁所得、营业利润、竞技、竞赛、机会中奖的奖金或者其他收益,由扣缴义务人给付时按给付额规定的扣缴税率扣缴款。

财政部10月13日发布解释,外国营利事业在取得时间起算一定时间内,检附帐簿文据等文件,向稽征机关申请减除相关成本、费用,重新核实计算所得额,并退还溢缴的扣缴税款。

所谓的一定时间原规定为5年延长为10年。之所以延长时间,财政部官员表示,美国商会于白皮书内建言,希望退税款的时间可以拉长。

近期《所得税法》第25条、《税捐稽征法》第28条都有修正将退税或者退还溢缴税款期间拉长为10年。

官员表示,该项所得额的申请,在原则2023年10月13日修正生效时,尚未超过5年申请期间,可以比照新规延长为10年;但是超过5年已经失效者,则不适用。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林巨峰解释,2018年10月13日后外国营利事业取得之收入,退税期限可延长为10年;2018年10月12日包含前之收入,仍应适用5年。

此外,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经稽征机关核定实际所得额或者净利率、境内利润贡献度计算的扣缴款,导致有溢缴的扣缴税款者,自取得收入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向辖区国税局分别汇总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应受理稽征机关申请溢扣缴税款退还,一样是5年延长为10年。

根据财政部统计,外国营利事业每年缴纳营所税大约30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