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不实发票 溢缴税款不能退还
南区国税局说明,A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间,明知无销货事实,却开立不实发票销售额共计7千余万元、税额350余万元,交给其他营业人充当进项凭证并持向税捐稽征机关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事后被查获,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刑责。随后A公司虽主张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向国税局申请退还虚开不实发票所多缴的营业税350余万元,不过遭国税局否准,A公司循序提起行政救济,最后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驳回确定。
南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最高行政法院判决以诚实信用原则是公私法共通法理,《民法》规定,对于不法行为而给付,不能要求返还,因此营业人违法开立不实发票而导致溢缴税款,应类推适用《民法》规定;而且《税捐稽征法》也规定「行为人明知无纳税义务,违反税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所缴纳之款项,不得依第1项规定请求返还。」
南区国税局呼吁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诚实开立发票,切勿开立不实发票帮助他人逃漏税,不仅触法,如有溢缴税款,国税局也会因不当得利不能请求返还及《税捐稽征法》规定,不予退还,营业人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