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条、饰金免营业税 国税局:银楼卖出还是要开立发票

▲台银黄金条块。(图/资料照)

记者陈莹欣/台北报导

黄金热潮再起,黄金价格屡创新高,许多民众喜欢购买黄金饰品作贺礼,既保值并具纪念性。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使用统一发票的银楼销售金条、金块、金片、金币及纯金之金饰或饰金,虽免征营业税,仍应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

高雄市国税局指出,民众到银楼买黄金,如果单纯金条、金块,没有加工,要开免税发票,做为凭证入帐,但如果是营业税率为零的商品,拿到发票的消费者不能兑奖;如果是饰品加工的「工钱」要课5%营业税,拿到的发票就有兑奖空间。

税务人员表示,原则上,应税发票和免税发票应分别开立。

此外,黄金饰品之加工费,系属劳务之提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0款但书规定,非免征营业税范畴,营业人提供加工服务所收取之费用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王妈妈为女儿准备嫁妆,遂向使用统一发票之银楼业者购买新台币(下同)8万元之纯金饰品,其中7万元为黄金售价及1万元为加工费,该银楼应分别开立黄金之免税统一发票7万元及加工费之应税统一发票1万元交付予王妈妈。

该局补充说明,销售免征营业税之纯金商品并非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规定可免开统一发票之范围,提醒营业人于销售是类商品时,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