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假发票溢缴税款 无法退税

官员指出,我国税法依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原则,采纳诚实信用做为基本适用原则,另外依民法第180条规定「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者」,不当得利不能请求返还,所以营业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民法观点或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先例皆无法申请不当得利返还,像开立假发票无法返还溢缴税款。

依现行税法规定,营业人进货时须取得进项凭证,像是进货发票、收据等,而销货时则要开立统一发票并据实申报销售额。

如果被查获有漏报进漏销或是申报不实,进货部分须按查明认定总额处5%的罚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销货部分则依《税捐稽征法》第44条及《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至于营业人虚开统一发票所取得收益,也会计入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课税,若无收益资料供认定,国税局将依财政部1989年函释,依照虚开统一发票金额8%核定收益课税。

过去新北市有一家公司负责人A受朋友B请托,在2015~2018年开立发票约7千万元给B的公司,申报缴纳营业税5%约350万元,但实质上A公司并无销货给B情况,等于开立不实发票。

然而夜路走多总会碰到鬼,B长期做假交易遭识破,最后B被移送地方检察署侦办,A也同步遭到调查,国税局认定A开假发票收益为560万元并设算课税。

A则向国税局主张既然无销货事实,应退还当时溢缴的350万元营业税款,国税局以不当得利不能请求返还原则,否准其申请,A又循序提起行政救济,最终由最高行政法院判决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