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溢缴税款 5年内可申请退税

财政部表示,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报酬,如有溢扣缴税款,可在取得收入之日起的5年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稽征机关申请退税。

官员指出,因网路跨境交易日益频繁,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提供电子劳务给国内营利事业后所收取的报酬,若属我国来源所得,且该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我国营利事业应在给付报酬时,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

但跨境电商若向稽征机关申请、并经核定其适用的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者,可依该净利率及贡献程度计算应课税所得额,由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税款。

而若该跨境电商在取得报酬后,才申请核定适用的净利率及贡献程度,导致其已被扣缴的税款,跟经稽征机关核定的实际所得额或净利率、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的应扣缴税款不同,而有溢缴扣缴税款者,官员指出,该类跨境电商可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稽征机关申请退税。

此外,目前我国已与32国签署全面性租税协定,官员表示,若跨境电商经稽征机关申请并核准适用租税协定有关的营业利润相关减免规定者,也可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自缴纳之日起的5年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稽征机关申请退还溢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