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来台参展 合规支出可申请退税

外商参展退税机制

疫情解封后,跨国会议、展览纷纷重启,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促进国际贸易,提升国际竞争力,外国厂商来台参展或临时商务活动,相关支出符合规定且达一定金额,可申请退还营业税。

依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参加展览或临时商务活动申请退还加值型营业税实施办法,可申请退税的适用对象有三类。

一是外国厂商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二是经各该国政府核准营业登记或类似营业登记者。三是各该国对我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征类似税捐者为限。

由于相关办法是基于各国对我方给予相等互惠或免征类似税捐待遇,因此目前仅适用来自英国、德国、法国、瑞士、芬兰、奥地利、荷兰、比利时、爱尔兰、澳洲、香港、澳门、以色列、科威特、斯洛维尼亚、列支效斯、巴林、卡达、沙乌地阿拉伯等19国的外商。

至于申请退税范围,国税局指出,为外国厂商于一年内,向依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税额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所支付营业税达新台币5,000元以上者。一年的计算,是以其在我国境内从事参加展览或临时商务活动初次入境日起算一年;一年期间届满,自届满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如经核准退税,于规定申请期限再提出同一年期间其他应税凭证申请退还营业税者,其申请退税金额不受金额限制。

国税局也提醒,外国厂商如要申请退税,应取得并保存应税凭证,包括发票;运输事业开立的火(汽)车、高铁、船舶、飞机等收据或票根;分摊费用营业税额证明单及原始凭证影本;其他经财政部核定载有营业税额的凭证。

外国厂商符合相关条件、金额,并备妥凭证后,可自初次入境日或一年期间届满后重新起算日起18个月内,向主管税捐稽征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如自行申请,须至台北国税局,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者,则至代理人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