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课错税 大法庭定调请求权时效为10年

五月正值报税季节民众依法纳税义务,但若政府错税,民众申请退还税款是否有期限呢?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会计师黄彦宾表示,依照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因税局错误所导致的退税请求权应受十年的消灭时效限制。

黄彦宾指出,税捐稽征法第28条第2项是于2009年1月21日所增订,而该条文是由知名律师陈长文的自用住宅遭税捐机关误认为营业场所而申请退税之行政救济案件所促成,该条文又称「陈长文条款」,其明定可归责于政府机关的错误致溢缴税款者,税捐稽征机关应查明后退还,且其退还税款不以五年为限。

但「陈长文条款」条文并未明文规定纳税者应申请退税的期限,故外界普遍认定,只要是可归责于稽征机关错误所导致的退税案件,纳税者不论何时提出,皆可申请退税,并无时效限制。

不过,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字第4号大法庭的裁定推翻,该裁定明确表示退税请求权亦属公法上的请求权性质,而基于法的安定性考量,并为督促纳税者及早行使退税权利,以避免日后举证困难,其认定税捐稽征法第28条第2项亦应受到请求权消灭时效的限制。但因该条款未明文规定消灭时效及起算点故应参照行政程序法131条第1项有关公法上请求权「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规定办理

大法庭裁定进一步指出,因行政程序法131条第1项于2013年5月24日修正生效将原规定五年公法上请求权时效延长为十年,故于2013年5月24日前肇因于稽征机关错误所导致溢缴税款,于该法生效日后方请求退税者,纳税者最迟应自2013年5月24日后十年内请求退税;至于在2013年5月24日后方因稽征机关错误产生的溢缴税款,纳税者最迟应自溢缴税款日后十年内请求退税。

黄彦宾表示,大法庭裁定已颠覆过去社会大众对于「陈长文条款」无退税期限的认知,虽其系基于法的安定性考量而对退税期限做出统一法律见解,然此见解是否有违该法条「政府课错税,应该要全额赔偿」立法精神,实有可议之处。

行政院2021年4月15日通过税捐稽征法第28条第2项修正草案,虽认定应受行政程序法第131条有关十年请求权时效的限制,惟其起算点为该法「未来」修正生效后起算,无异承认在未来修法前,仍应为无期限,此与大法庭裁定对起算点的认定有所不同。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在修法时,蓝绿都有立委主张应该无请求权时效,例如绿委高嘉瑜强调民众根本不是税法专业,民众还要自行发现政府课税错误、再去申请退税,中间势必要花很多时间,不该受时间限制。

部分蓝营立委也强调,民众要求退还溢缴税负,应比照财政部追税时效延长至15年,既然财政部都可以追税15年,民众也应该享有同等权利。

因蓝绿立委各版本甚多,因此税捐稽征法第28条暂时仍在党团协商阶段,最终会采何种见解,值得进一步观察。

黄彦宾进一步建议,在「陈长文条款」未来修法前,大法庭裁定认定肇因于稽征机关错误所导致的退税请求权应受十年消灭时效限制,则呼吁纳税者如发现有类此溢缴税款的状况时,应尽早提出退税申请,以免逾期而丧失退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