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退还溢缴税款请求权 延至10年
在副院长蔡其昌敲槌后,11月30日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姚志平摄)
立法院昨三读《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溢缴税款申请退还请求权延至10年,而可归责于机关错误导致溢缴者,返还年限延长至15年。此外,也提高逃漏税刑罚,由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修正为1000万元以下罚金。
国民党立委李贵敏表示,不是所有的商家或纳税人都有财力请得起会计师报税,以往很多朋友自己报税,难免因短报或不谙法令、计算错误而溢缴税款情事,但是原《税捐稽征法》第28条竟规定溢缴税款在缴纳5年后就不能申请退还。希望行政单位能苦民所苦,延长现行请求权的期限,别再占人民的便宜。
原《税捐稽征法》规定,溢缴税款在缴纳5年后就不能申请退还;这次修正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配合行政程序法有关人民公法上请求权,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的规定,将溢缴税款申请退还请求权延至10年;可归责于机关错误导致溢缴者,返还年限延长至15年。
三读条文同时也提高逃漏税刑罚,由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修正为1000万元以下罚金,并增订个人逃漏税达10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漏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案件加重处罚,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
对于检举奖金资格,也规定检举奖金以每案罚锾20%、最高限额480万元为限;税务人员、税赋查核人员配偶或三等亲、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及参与逃漏税捐或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不得领取检举奖金。
三读条文也调降滞纳金加征率,由「每逾2日」修正为「每逾3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总加征率由15%降为10%,以确保税收兼顾纳税义务人权益。